| 项目名称 | 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174 |
|---|---|---|---|
| 转让底价 | 687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17 |
| 所在地区 | 西城区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建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380.95万元(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633704753J | |||
| 经营范围 | 工程设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专业承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工艺品、针纺织品、灯具、家具;产品设计;展厅的布置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技术推广;租赁工艺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中建北方(北京)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45 | |||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42 | |||
| 北京同和创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36186.88 | -504.39 | -454.8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22099.48 | 19617.04 | 2482.44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9012.23 | -50.69 | -50.69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20909.68 | 18190.65 | 2719.03 |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597692141M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2%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597692141M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3-11-21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会文件(董字[2023]30号) |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687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206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截止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3、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径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和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 交纳时间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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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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