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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南坪乡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epc)(eslc-202404fj-007001001)招标公告

· 2024-04-20
利川市南坪乡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EPC)(ESLC-202404FJ-007001001)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SLC-202404FJ-007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利川市南坪乡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EPC)已由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利川市南坪乡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的批复(利发改审批[2023]54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利川市消防救援大队,代建单位为利川市靓利城镇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债券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0%。招标人为利川市靓利城镇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茗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利川市南坪乡干堰塘村
建设规模: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6563.47平方米,拟按照国家二级消防救援站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约 2653.0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797.36 平方米,其中:执勤楼占地面积 673.32 平方米建筑面积 2324.99平方米;食堂占地面积 104.04 平方米,建筑面积208.04平方米(其中消防水池及泵房104.04平方米),训练塔占地面积 2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站内设4间消防车库,并配备相关车辆器材及训练场地。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包含本项目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和发包人要求的设计、设施设备的采购(不含消防车)、工程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全部内容,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设计:在给定的方案基础上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图审、施工图预算及清单编制;项目各类报批、报审、施工、验收、移交等各阶段的相关工作事项及配合服务。采购:按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不含消防车)和工程材料的采购。施工:工程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施工。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及项目移交的全部工作,完成满足各方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技术资料、竣工图及交档等(含建设方要求提供的竣工图纸等相关电子版文件);配合完成竣工备案及竣工结算等全部相关工作。工程总承包相关管理工作:全面承担项目管理及专业分包的管理责任,工程质保期内的保修等工作内容。以上设计、采购、施工内容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包人需配合项目报规报建、交付使用,并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设计、质量、进度、安全、环保、造价等全面负责。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计划工期:21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05-25
合同估算价:13000000.00元
2.3其他: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
3.1.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1.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1)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1.3类似业绩要求:类似项目业绩:近五年(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1 项类似业绩[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提供的业绩均有效)。3.1.4主要负责人要求:(1)设计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其注册单位应为该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单位。(2)施工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其注册单位应为该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单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不得同时在其它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现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提供相关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拟派本项目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上述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员工(提供2023年10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或投标单位出具的缴纳社保承诺函)。3.1.5财务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近3年(2020、2021、202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3年的公司按实际年度提供(不足一年的不提供)。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承诺书),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个,且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由牵头人负责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被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1)根据恩施州人社函〔2017〕35号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的补充通知规定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不得出现因拖欠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投标文件中应作出书面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恩施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州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http://www.esz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04月20日至2024年04月24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年05月10日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州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州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州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6.1招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使用CA数字认证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相应项目作在线开标的准备工作。6.2投标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认证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进行签到,并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6.3主持人按照程序在电子交易平台的虚拟开标大厅进行在线开标。注:具体操作步骤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专区-《恩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以保证线上开标流程顺利进行。。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本项目为评定分离)。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恩施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eszggzy.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异议联系人:黄先生
异议联系方式:18972409490
备注:
招标人:利川市靓利城镇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江源街安置小区A栋三楼307室
招标人邮编:445400
招标人联系人:董先生
招标人联系人电话:0718-7263188
招标人电子邮箱:
招标人网址:
招标人开户银行:
招标人银行账号:
代理机构:湖北茗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三组华盛街88号
代理邮编:445400
代理联系人:黄先生
代理联系电话:18972409490
代理电子邮箱:
代理网址:
代理开户银行:
代理银行账号:
2024年04月19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4)工程已完工90%,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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