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阵堡山城观音阁保护工程方案的批复
辽文物行政〔2022〕24号
铁岭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上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催阵堡山城观音阁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催阵堡山城观音阁保护工程方案。
一、对该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如下:
(一)需进一步明确正殿后檐台基下沉变形的具体位置,并结合正殿后墙开裂位置,分析二者是否有相关性,进而复核基础加固方案和后檐墙维修措施的针对性。补充偏殿及围墙重砌砌筑材料及做法要求,对涉及重砌的墙体,需在实施拆除时,详查墙基做法及现状完好程度,确认是否沿用现有墙基,如沿用现有基础,应在方案图中补充基础做法,加注沿用说明,如需重做墙基,应补充墙基设计方案。东、西厢房装修为现代门窗,与文物的历史环境不甚协调,方案拟保持现状,仅做简单维修,可考虑从色彩上进行协调。
(二)西偏殿建筑体量较小,其瓦面拟采用1号瓦样,在我国古建筑布瓦编号体系中1号布瓦,是最大尺度的布瓦,需进一步核实瓦号选择。
(三)需在“工程做法说明”中,进一步结合该工程的涉及工程内容,补充完善工程材料及做法说明。进一步明确院墙砌筑的形式,并明确其砌筑灰浆的成分与配比等。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确认达到要求后报我局备案方可实施。
三、对工程实施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揽业务后分包转包,严禁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二)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三)工程开工前,须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四)工程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同时,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单位认可后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工程监管,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辽宁省文物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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