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用耗材管理规定》要求,现将相关事宜及初审合格供应商公示如下:
一、供应商资格
(一)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供应商,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医疗设备经营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保密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七)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九)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十)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记录;
(十一)产品未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
(十二)近三年未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给予的警告、通报、罚款及取消资格等处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遴选原则
供应商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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